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649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
废除死刑的一般规律也是先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后再取消暴力犯罪的死刑。就像从废除死刑中得到好处的,绝不仅仅是贪官们,而是聂树斌、滕兴善、夏俊峰们。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倒是应该抓住类似崔英杰案、聂树斌案、甘锦华案、陈国清案、夏俊峰案,或者引起公众巨大同情的某些非暴力犯罪的案件。记得贺卫方曾撰文为贪官鸣不平,也是这个道理:早点被抓住,何必人头落地?在这个意义上,贪官何尝不是这个缺少民主、监督不力、法制薄弱的制度的受害者?中国是死刑大国,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数量是其他国家总和的十倍以上。极大的民愤吓唬不住贪官,连朱镕基给贪官准备的99口棺材,都吓唬不住。关于司法和民意的种种纠结之处,我曾在《镜城突围》中有过耐心的分析。我国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废除了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也是符合此规律。
腐败官员在忏悔的时候,往往都有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思想和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的句式,并且把这当作从国家干部到贪污受贿罪犯的主因。腐败分子固然可恶,但不能否定社会也要负担一定的责任。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
(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逃避责任的谎言而已。
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他们,是我的同胞,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
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依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不同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者是主动脉出血,失血快,休克快,死亡快。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
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夏俊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在张晶下跪恳求的情况下城管也仍然没有住手。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
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
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
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么一个人在正当防卫之后,可以继续疯狂地杀人而不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只能死一次。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法律和政治地位暧昧不清,势必用谋财、泄愤、与民争利来弥补。
发表评论